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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期间女职工不幸遇害,算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16

居家办公受到暴力伤害导致死亡

可否认定为工伤?


最近

法院判令了这起特殊的案例……

▽▽▽


黑龙江一女子居家办公期间遇害

2020年6月18日,34岁的柴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死亡。受疫情影响,按照单位要求,柴某一直居家办公。

事发当日11时21分,柴某将一份周工作总结发送至微信群中。当日15时32分和21时14分,同事曾两次联系柴某,均未获回复,同事也曾多次电话联系柴某,但电话一直未接通。随后柴某同事选择报警。民警于当日23时许赶到柴某家门口,撬门后发现柴某已经遇害。


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6月18日11时24分,作案后的嫌疑人靳某某逃窜至龙凤区龙凤小镇小区,进入柴某所在的屋内,将受害人柴某控制,采取勒颈方式致其窒息死亡,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坠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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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柴某家人认为

柴某是在工作期间遇害

应认定为工伤


2020年7月

其家属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大庆市人社局承认柴某遇害是在工作时间,但表示柴某不是工作原因遇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庆市人社局2020年9月2日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大庆市人社局:柴某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某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某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窜至柴某住处将其杀害,柴某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其家属遂又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复议


黑龙江省人社厅2020年12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柴某居家办公期间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不属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维持大庆市人社局做出的《决定书》。
因不服上述决定,其家属将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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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令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判决书截图


法院一审判决: 

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柴某家属的辩护律师提供的大庆市人社局及黑龙江省人社厅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两被告认为,柴某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柴某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认定工伤。

2021年7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中,柴某系在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某杀害,双方当事人对于柴某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故认定柴某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系本案的根本问题。
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某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某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某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柴某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大庆市人社局仅考虑柴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忽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与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柴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撤销了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来源:新京报、甬工惠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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