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0121民初2284号
原告陈某坤,男,19**年8月**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洪建、黄卫忠,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德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园社区林果所9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56316T。
负责人夏小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陈青松。
委托代理人张永凤,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华,男,19**年9月**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陈某坤与被告深圳联德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段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合计145079.47元;2、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8月15日前赔付原告陈某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病历复印费等共计125000元;
二、原告陈某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坤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韦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