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将部分业务发包给了姜某,并没有告诉该业务对应的员工们这一情形。李某就是这些员工中的一员。后来,他发生工伤,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待遇。
结 论
应当由公司承担工伤待遇。
分 析
一方面,姜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李某与公司、姜某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很明显,本案中,公司并没有经过有关登记,公司与姜某只是承包发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劳务派遣协议。
另一方面,李某只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李某与姜某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不知道公司与姜某之间的承包、发包关系,更不知道自己被公司“转包”给了姜某,即他根本没有与姜某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不用说与姜某协商一致,加上公司没有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从而决定了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因此,公司必须支付工伤待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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