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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缴养老保险,法院判公司赔员工损失22万5!(二审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下面是涉及到该情形的一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9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菊。
原审被告: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菊,原审被告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2.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菊的答辩意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被上诉人王某菊的原审诉讼请求:
1.判决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向王某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53000元;
2.判决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向王某菊支付律师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一、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菊赔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225000元;
二、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菊支付律师费1490元;
三、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王某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王某菊已预交),由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某连接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在给一审法院的回函中已明确,系因用人单位不愿意与王某菊一同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且在2021年6月11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向王某菊出具《深圳市超过法定追缴时效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王某菊提出的补缴申请不予受理,故王某菊无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系用人单位所造成,从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保部门参照王某菊类似情形的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大约每月1250元,一审以此标准酌定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展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玉  辉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颜萍萍(兼)
来源:劳动法库、网络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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